土壤承載著人類與萬物的生存繁衍。然而長期以來,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土壤污染日趨嚴重,雖經政府著力治理,但效果不顯著。除了傳統的農用地土壤污染問題以外,近年來隨著工業經濟的迅速發展,致使工業污染非常嚴重。土壤污染問題廣泛關涉工業農業生產,影響國計民生乃至文明延續,土壤修復迫在眉睫、勢在必行。
隨著資源能源的快速消耗和人民經濟活動強度的持續增加,土壤環境保護面臨的壓力有增無減。在土壤環境狀況不容樂觀的條件下,土壤污染修復工作任重道遠。雖然土壤修復已得到各級政府的重視,然而,當前我國土壤修復能力仍然受到土壤修復技術和專用資金的制約。在土壤修復技術上,由于土壤修復耗時長、耗力大、處理過程更繁復,加之土壤類型多樣,受體(生物、水體、空氣、人體等)類型眾多,故土壤修復技術也比較復雜。目前,我國不少土壤修復技術仍停留在實驗室水平,尚沒有行之有效的技術體系,關鍵的土壤修復設備仍須進口。資金支持方面,當前土壤修復資金仰賴政府部門和土地開發商,而排污企業等造成土壤污染的主體由于產權不明、規模有限等原因難以提供足夠的資金,致使我國土壤修復能力難以快速提高。
一是污染底數不清,現有數據較為粗糙。土壤污染的“家底”是所有防治工作的前提和基礎。盡管《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公布了一些土壤污染檢測數據,但是調查點位設置較為稀疏,數據難以準確代表土壤污染的分布及狀況,部分地區甚至缺乏監測點位和人員配置。因此,亟須以農用地和重點行業的企業用地為重心開展土壤污染狀況的詳查。
二是制度體系尚待完善,法治保障仍須加強。當前,我國的土壤污染法律體系還未建立起來,相關規定散見于其他環境污染法律法規中。法律體系可以預防土壤污染違法行為,然而,目前法律缺位致使法律責任、主體等認定存難,加劇了有關土壤污染違法案件的處理難度;同時,法律還可以就治污手段作出規定,目前我國較少采用經濟手段,如引導市場行為的鼓勵政策。
三是標準規范精細度低,技術體系亟待完善?,F行的土壤環境標準不健全,使得目前土壤環境污染評價與分區都缺乏適當的依據。目前執行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1995)粗泛且針對性弱,雖然2014年環保部發布了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監測、評估、修復系列標準作為補充,但總體上看還存在諸多問題。
土壤修復需要政策與市場的雙重助力,才能加快推進土壤污染持續修復治理工作。
第一,防治土壤污染,完善制度先行。首先,須結合《土十條》的實施,加快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其次,盡快修訂《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等相關標準,滿足土壤環境監管工作的需要。再次,創新監管模式,提升監管能力。
第二,制定市場規則,刺激修復活力。土壤修復還要善于利于經濟手段,以市域、縣域為單元,加快完善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治理與修復工程設計和施工等全過程產業鏈發展,打通“閉塞”環節,發揮“互聯網+”在全產業鏈中的作用,促進土壤、水、大氣污染協同治理產業。
第三,呼喚可實踐、符合現狀需求的新技術。我國的污染土壤修復技術研發應該為解決農田土壤污染、工業場地土壤污染、礦區及周邊土壤污染以及生態敏感的濕地土壤污染等問題提供技術支持,這就需要研發能適用于不同土壤類型與條件、不同土地利用方式和不同污染類型與程度的土壤修復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