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十條”頒布后,土壤修復行業呈現出了前所未有的新局面。那么,我國土壤修復工作中還存在哪些問題?未來土壤污染修復研究發展目標是怎樣的?
目前,在土壤污染治理的過程中還沒有很好地落實防控修復的安全性、健康性、綠色、持續的理念。主要表現在:
(1)忽視整體質量的改善
目前,大多數土壤修復項目都沒有從土壤質量的可持續性角度來體現土壤質量的改善,沒有把整體環境質量的維護與改善體現在修復過程中。土壤不是孤立的,土壤及其周邊的環境是一個整體,在治理土壤的時候,我們同時需要保護土壤周邊的水、氣、生(農產品)、人。
(2)不能以看不見、聞不到為目標,要防止二次污染
在有些土壤修復項目上,還以看不見、聞不到為目標,有些土壤修復技術很明顯存在二次污染,有些土壤修復技術影響到了土壤質量,有些土壤修復技術幾乎改變了整個土壤的耕層。我們需要反思一下我們的出發點,如何規范土壤修復技術的應用還需要在法律法規上進行約束。有一些耕地土壤可以用自身的功能來實現自然的修復,而不需要通過人為的強烈干擾。不要陶醉于短暫的人為的效果,要從時空、整體上來評估土壤修復的效果。
(3)修復中土壤及礦渣再利用
在修復的過程中,我們還應該盡可能地把修復對象進行再利用,特別是對于一些土壤及尾礦渣中貴重、稀有金屬,要把再利用的理念融于修復的過程中。
(4)亟需制修訂,科學制訂新標準/修訂舊標準;在制定標準的過程中,要尊重自然規律,按照分區、分類、分等原則;國家制定導則與規定;允許地方制定區域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體系,區別于水、氣環境的管理辦法。
(5)關于風險評估與管控問題:應因地制宜,與環境質量維護并行。對于工業污染場地治理修復,通常風險評估有助于污染土地用地方式的選擇與轉變,并可能減少經濟成本,甚至對有的污染場地因改變了土地利用方式,經風險評估,可得出無風險而無須投資進行修復的結論。但是,實際上,該土壤中污染物總量或有效態濃度已遠遠超出土壤環境背景值或另一種用地方式下土壤環境質量限值。
另一種情況是根據風險評估與模型計算制定的土壤標準值過寬,若不加以行政性管制,還可以允許在污染場地上投放污染物,這勢必增大環境風險。還有一種情況是基于風險評估模型計算制定的土壤標準值過嚴(遠低于背景值),無法進行指導應用。
我們需要客觀、冷靜地對待基于風險管理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制定工作。對于土壤,尤其是自然土壤和農用地土壤,標準制定應切實服務于保護和改善土壤環境質量、農產品質量和生態系統健康。
(6)關于土壤修復技術、材料、土壤修復設備研制及應用問題:多學科交叉,與工程、制造結合創新;向礦業、重工、電子、機械制造行業以及水、氣污染治理借鑒;向廉價、實用的綜合性裝備(可移動、模塊化、智能化)發展。
(7)土壤污染防治與修復中立法、科技創新與國際合作。制定中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刻不容緩,迫切需要優先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使我國土壤質量的維護與改善、污染預防、控制與修復等工作有法可依,搭建土壤污染治理修復與資源可持續利用的科技研究與交流平臺,在加強基礎理論與技術研發的同時,現階段還要注重引進、吸收、消化適用于國情的國外先進技術,通過再創新加快帶動土壤修復新興戰略產業的發展。要以預防為主,點治、片控、面防相結合;分階段、分步驟地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重點開展土壤污染防控與修復技術工程示范工作,以點帶面,加快成功的技術與經營推廣。
總體目標
以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技術需求為主線,突出基礎前沿、共性關鍵技術到應用示范的全鏈條創新設計,創建土壤污染修復與防控的新理論、新方法、新模式和新基準,形成適合國情的土壤污染防治標準和技術體系,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平臺,為保障中國土壤環境安全、食物安全和人居環境安全提供科技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