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環保部發布《污染地塊土壤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豆芾磙k法》對污染地塊以及疑似污染地塊等概念進行了明確的定義,強調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對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者個人將終身負責。
當前,我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問題突出,部分地區污染地塊類型復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嚴重,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構成安全隱患。根據2014年國土資源部與環保部共同發布的第二次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顯示,在調查的690家重污染企業用地及周邊的5846個土壤點位中,超標點位占36.3%。急需加強污染地塊的環境監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塊風險,實現安全利用。
《管理辦法》正將重點集中于此,提出主要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用地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進行環保監督管理。
其實,提起環境污染治理,責任的歸屬一直都是較難界定的問題之一,尤其對于土壤污染來說更是如此。與水體和大氣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隱蔽性和滯后性,有時并非僅僅通過感官就能察覺,需要通過土壤樣品分析、農作物檢測,甚至人畜健康的影響研究才能最終確定,而這也就導致了當土壤污染被發現時其實已經距離其最初生產相當長的時間了。同時土壤污染還具有累積性,與大氣和水體相比,污染物更難在土壤中遷移、擴散和稀釋,更容易在土壤中不斷累積。
在《管理辦法》中,這一問題得到了明確:將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者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者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終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權人對其使用該地塊期間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擔相關責任。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實行終身責任制。
主體責任的認定無疑體現了國家對于土壤污染治理的決心。在具體操作層面,如果在污染過程中發生了責任主體的轉移,責任也同樣相應地轉移,這也進一步消除了在污染問題出現后各個主體相互推諉的風險。而對于土地使用人責任不明確的,由當地政府兜底,更是為所有污染治理問題堵住了可借之口。
此外,責任的認定也為土壤污染治理的資金問題找到了突破口。目前,土壤治理相關項目資金多由政府劃撥,但是從全國范圍看,動輒千億元的資金缺口僅僅依靠財政的力量恐難實現。而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污染者也將是治理者,這將大大緩解在土壤治理過程中的財政壓力。
總之,作為配套“土十條”出臺的具體舉措,《管理辦法》無論從責任歸屬、環境調查、風險評估管控、信息公開等方面均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對土壤污染治理的執行者、監督者也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信隨著相關細則的進一步完善,《管理辦法》也將對提高公眾土壤污染防治意識、推動污染地塊相關工作的有序開展、土壤修復產業及市場的健康發展產生重要作用。